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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3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一、規定通訊投標之方式。
二、為能識別通訊投標信函內之投標書,俾利於開標前投入投標箱,投標人應於信封
    依一定格式為相關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