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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1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要點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