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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附件四修正理由】
配合去法院化名稱修定,爰將本件登記簿名稱修正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
閱覽處所使用登記簿」。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一、訂定申請人到本署應用檔案應攜帶之相關文件。
二、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應用須知第七點及法務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第八點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