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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附件二修正理由】
配合去法院化名稱修定,爰將本件申請書名稱修正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
審核表」。
【附件三修正理由】
配合去法院化名稱修定,爰將本件函稿名稱修正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一、申請要式不備之補正程序。
二、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案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三、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開放應用須知第二點、法務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第三點等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