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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同第一點說明。
【附件一修正理由】
配合去法院化名稱修定,爰將本件申請書名稱修正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
申請書」。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一、申請應用檔案採事前審核制,以書面要式記載事項及送達方式。
二、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具有在中華民國國籍
    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要件,不得申請政府資訊。
三、外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該國政府機關或駐臺單位開立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該
    國政府資訊之證明文件。
四、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法務部檔案開放應用須
    知第三點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