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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
規定,本署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302  專戶」亦更名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 302  專戶」,故修正本條文。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訂定申請人得預繳檔案應用費用,及本署業務承辦單位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