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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一、訂定應用檔案之收費依據。
二、有關應用檔案所衍生之收費問,檔案法業已於該法第二十一條授權檔案中央主管
    機關(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收費標準,並適用所有的政府機關,
    各機關不必,也無須自行另訂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