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修正本要點名稱,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一、訂定本須知之目的。 二、除爰依檔案法第十七條至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外,另參酌政府資訊公 開法及行政程序法,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