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糖尿病收容人照護要點 4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一、將現行衛生科編制人員職稱「護理師」修正為「醫事人員(藥師或護理師)」。
二、文字酌修。
三、依法律統一用語表,修正血糖值描述方式,改以中文數字表示。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就相異治療方式,區分該類病患為口服及注射,再依其醫療方式之差異,分別列舉診
療、追蹤、調整、解說、病舍療養、醫療建議及處置等不同之治療行為,並為一定之
紀錄與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