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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糖尿病收容人照護要點 2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一、將現行衛生科編制人員職稱「護理師」修正為「醫事人員(藥師或護理師)」。
二、文字酌修。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就糖尿病收容人之追蹤、列管等重要事項,自應指定專責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