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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3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三、(一)1、(2)修正說明:
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修正。
三、(三)2、(2)修正說明:
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機關間借調,無須區分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
。
三、(四)修正說明:
一、第 3  點第 4  款依內容修正為標題為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
二、依文書管理手冊第 73 點修正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