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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2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一、款次變更。 二、參酌文書處理手冊及法務部公務機密維護應行注意事項,皆無「核定機密等級之 同時,應一併核予其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之規定,爰刪除第 2 點第 2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