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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1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一、(一)修正說明:
國家機密應由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7  條規定之權責人員核定,不宜以行政規則訂之,
爰刪除國家機密檔案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