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時宜,針對申請與眷屬同住之收容人申請所需之文件內容,修訂該要點內容。並 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四點及其「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有關「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之法制作業,應使用中文數字,爰予以修正中文數字。另依法律統一用字表修正 身「份」為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