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原則第三點增訂各矯正機關申請僱用會計人員財務負擔能力之規範,故 修正各矯正機關申請僱用運送及事務人員財務負擔能力規範與僱用會計人員一致 。
一、將「運送人員(司機及事務人員)」修正為「運送及事務人員」,以資明確。 二、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五條名稱修正,爰將「監院所」修正為「矯正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