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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約僱人員審核原則 2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增訂本會及矯正機關僱用會計、運送及事務人員所需經費來源。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五條名稱修正,爰將「監院所」修正為「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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