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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作業要點 6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一、明定申請團體不服審查認定結果時提起複審之程序。 二、複審程序之功能與訴願程序類似,爰比照訴願程序,將其申請明定為到達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