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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7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一、第一項原「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名稱修正為「檔案應用服務處所」,以符合機關
    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
二、第一、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因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時,已有承辦單位人員在場,無需再通知資訊
    人員到場,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