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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1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
,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