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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因應天災或事故致檔案毀損處理作業程序 6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說明機密檔案受損之處理情形,依據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銷毀辦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