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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一、第一項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 二、第二項檔案應用完畢,應於當日歸還,並申承辦人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