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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8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本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
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各科室於執行上有疑義者,應由專人報請本小組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