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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7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 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爰明定受本分署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 ,適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