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5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鑑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針對重大資安事件之處置,訂有「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
變作業綱要」,法務部亦依該綱要,訂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
計畫」,爰明定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重大內部危安
事件,或發生駭客攻擊等非法外力入侵事件,如屬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
資料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至本小組;如屬以自動化機器檢索
、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依該前述應變計畫,應進行緊急應變處置並迅速通報至
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之資安聯絡人員(由法務部資訊處指派專人擔任)上網通報
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緊急應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