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當事人迅速知曉個人資料遭到竊取、洩漏、竄改或遭其他方式侵害,爰依本法第 十二條規定,明定本分署應於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 侵害時,應儘速查明後由資料外洩單位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