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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6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為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公務機關如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者,應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之規定,爰明定其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