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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3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一、為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除當事人得請求本分署更正或補充外,依本法第十一條
    規定,公務機關亦負有更正或補充之義務,爰於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於更正或補充後,應通知曾提供
    利用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