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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1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為符合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要件,爰明定應取得
當事人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