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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原第 3  點規定,點次變更為第 2  點。原第 3  點第 1  項文字修正,第 2  項無
修正。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一、第一款明定申訴處理小組之設立暨組成份子與會議運作流程。
二、第二款明定受理收容人申訴程序與流程。
三、第三款明定收容人不服申訴處理小組審議結果之處理程序,及陳報監督機關核處
    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