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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原第 1  點及第 2  點合併。
理由:按本要點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機關本於職
權所訂定之行政規則,於本要點僅須載明訂定之目的,是以本要點第 1  點及第 2
點規定合併。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本要點實施依據。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本要點訂定目的:為落實兩公約精神,維護收容人基本人權與尊嚴,杜絕不當懲罰,
於剝奪其應得之利益時,有一救濟保護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