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告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 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拘提現役軍人之方式。 二、為協助現役軍人服役之軍事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停役,爰於第二項明定檢察機關 應檢附押票繕本或影本通知軍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