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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7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一、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告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
    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拘提現役軍人之方式。
二、為協助現役軍人服役之軍事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停役,爰於第二項明定檢察機關
    應檢附押票繕本或影本通知軍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