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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12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為使軍事機關與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就刑事案件之偵辦及相關事務定期聯繫並交 換意見,於本點明定檢警聯席會議得邀請轄區內軍事機關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