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明定軍事機關內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案件之報驗機關及程序。 二、檢察官辦理前項相驗案件,如有檢察機關公務車無法到達或非以軍用艦艇、航空 器無法通行等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請軍事機關提供適當交通工具及其他必要之協 助,爰於第二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