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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10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一、第一項明定軍事機關內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案件之報驗機關及程序。
二、檢察官辦理前項相驗案件,如有檢察機關公務車無法到達或非以軍用艦艇、航空
    器無法通行等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請軍事機關提供適當交通工具及其他必要之協
    助,爰於第二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