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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學業優良暨進步獎勵實施要點 3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1.近年來少子化及刑事政策改變,裁定感化教育之國中學籍生逐年遞減,符合高級中
  等教育資格之學生有逐年增加之趨勢。本院近年已視學生學籍結構適時裁減國中班
  ,並新增高工班。為使獎勵標準一致,遂將原本以年級為基準訂定之獎勵名額,改
  以班級數為基準,分別為:同年級班級數為一班時,取前三名;同年級班級數為二
  班以上時,取前五名。
2.由於本院自一百學年度起已無國小學籍學生,遂於一百零四學年核減國小初級部一
  班,並自一百零六學年度停辦國小補校學程。配合停辦國小補校學程,將適性教學
  班獎勵標準備註之(含國中部及國小部)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