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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4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週休」一詞非為制式用語爰修正為「國定例假日」。
二、因鄰近宮廟、機關、團體或民眾等舉辦活動向本所提出申請,機關為落實敦親睦
    鄰,經機關核准後同意使用,爰增列但書之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有關員工停車場使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