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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3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按規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主管機關得
    免徵規費。另按財政部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三八一五○
    號函說明三,為使員工停車徵收使用規費實務上利於執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得依下列原則,本於權責予以減徵或免徵:「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之考量。」
    、「其他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爰規定本所停車場免徵停車費之
    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