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按規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主管機關得 免徵規費。另按財政部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三八一五○ 號函說明三,為使員工停車徵收使用規費實務上利於執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得依下列原則,本於權責予以減徵或免徵:「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之考量。」 、「其他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爰規定本所停車場免徵停車費之 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