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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廉政志(義)工楷模要點 6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一、為鼓勵民眾投入廉政建設工作之意願,爰明定給予廉政志(義)工楷模表揚獎勵 。 二、表揚所需之經費由本署基於業務推動之考量,撙節用度於業務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