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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廉政志(義)工楷模要點 5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一、本署每年度表揚廉政志(義)工楷模,並事先辦理遴薦及評選作業,其辦理事宜
    、期程由本署基於業務推動之考量,另行公告周知。
二、評選委員會負責廉政志(義)工楷模之評選事宜,除由本署署長為當然委員兼召
    集人以示慎重外,其餘委員將邀請本署或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人員聘(派)兼之,
    以廣徵意見。另為落實性別主流化、促進性別平等,爰明定任一性別比例下限。
三、為求評選程序客觀、周延,爰明定委員應親自出席,並以總委員數過半數委員出
    席為評選有效人數。另為避免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影響評選作業進行,爰明
    定召集人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
四、為維護評選過程公正、客觀,爰參採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爰明定迴避規
    定。
五、為使評選出之廉政志(義)工楷模具代表性,並避免寬濫,爰明定每年度廉政志
    (義)工楷模名額以五人為原則;另評選委員應秉持寧缺勿濫之原則,並以公開
    、公平、公正之方式審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