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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廉政志(義)工楷模要點 4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一、明定有權推薦單位除本署各單位外,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遴薦作業,以兼顧
    行政效率。
二、推薦單位應遴薦表現優異且符合資格者,以求綜覈名實,爰明定推薦單位應審慎
    查核,並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及有關證明文件,供本署審核及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