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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7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第七點第一款有關獲選模範廉政人員者,邀請其參加公開表揚之方式應保留彈性空
  間,爰「發函邀請其參與」予以刪除。
‧考量於網站公告模範事蹟較編印事蹟具效益性,爰「編印其獲獎事蹟,函送各級政
  風機構參考」予以刪除。
‧配合前述修正內容重新調整各款文字編排。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一、為激勵廉政人員之工作士氣、促進工作潛能,爰明定給予模範廉政人員表揚獎勵
    。
二、表揚所需之經費由本署基於業務推動之考量,撙節用度於業務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