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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6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增訂標題,並依評審程序及作業方式分段說明。
‧為周延評審程序,增列初審程序,由本署指派人員辦理,就受遴薦人員之資格條件
  及具體事蹟內容初步審核評比,供複審人員參考。
‧評審程序修正為兩階段,對於受遴薦人員之評審程序業有較現行規定更謹慎之規定
  ,爰評審小組召集人配合調整為「由署長指派本署副署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
‧為強化模範廉政人員之獨特性及為選拔確有特殊貢獻或風範之優秀人員,同時保留
  選拔彈性,調整每年度擇選人數為「五至十人」。
‧製定書面審查表,使初審及複審有參酌之依據。
‧本要點之獎勵項目未含獎金及公假,考量獎勵即時性及表揚層次性,增列評審小組
  得就本要點獲獎人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或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一、本署每年度表揚模範廉政人員,並事先辦理遴薦及評選作業,其辦理事宜、期程
    由本署基於業務推動之考量,另行公告周知。
二、評選委員會負責模範廉政人員之評選事宜,除由本署署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以
    示慎重外,其餘委員將邀請本署或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人員聘(派)兼之,以廣徵
    意見。另為落實性別主流化、促進性別平等,爰明定任一性別比例下限。
三、為求評選程序客觀、周延,爰明定委員應親自出席,並以總委員數過半數委員出
    席為評選有效人數。另為避免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影響評選作業進行,爰明
    定召集人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
四、為維護評選過程公正、客觀,爰參採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爰明定迴避規
    定。
五、為使評選出之模範廉政人員具代表性,並避免寬濫,爰明定每年度模範廉政人員
    名額以十人為原則;另評選委員應秉持寧缺勿濫之原則,並以公平、公正之方式
    審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