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 《附表一修正說明》
考量本署遴薦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得自該年度之模範廉政人員中擇優推派人選,故為
使兩者資格趨於一致,並配合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於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六
日及同年七月二十一日之修正內容,修正遴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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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 《附表一修正說明》
考量本署遴薦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均自該年度之模範廉政人員中擇優推派人選,故為
使兩者資格趨於一致,及配合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於一百十三年十月四日之
修正內容,於消極資格條件增修第三、第四款,將相關內容標示於遴薦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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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 遴薦表格名稱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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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 一、明定有權推薦單位除本署各單位外,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遴薦作業,以兼顧
行政效率。
二、推薦單位應遴薦貢獻卓著且符合資格者,以求綜覈名實,爰明定推薦單位應審慎
查核,並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及有關證明文件,供本署審核及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