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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管理要點 11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應遵循法務部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規定。基於偵查
應秘密及對象尚未特定等因素,無從事前以勾稽案件相關人之方式管制檢察官之查詢
內容,故整合性偵查資料庫採事後稽核方式行之。為強化使用稽核,除參酌「法務部
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辦理
外,並將抽查比例由百分之二提高為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