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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參照檔案法第二十條及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
八點、第九點相關規定:為避免檔案應用申請人於閱覽或抄錄檔案時,任意添註、塗
改、圈點或污損檔案,或以其他方法破壞、變更檔案內容,增訂「禁止攜帶原子筆、
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及「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署網路系統」等文字,並
於複製檔案時,增訂「應依照本署陪同人員指示操作使用影印機設備」等內容,以資
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