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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一、配合修正規定第五點,並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相關規
    定,爰修正第一項文字內容,如申請人所申請應用之檔案有限制應用情形者,採
    取「分離原則」,僅就未限制應用之部分檔案提供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