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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一、訂定限制應用或不予提供應用檔案之法源及其情形。
二、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不僅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尚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爰參照機關檔案作業手冊第
    二十一章「應用」相關規定爰予修正,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