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限制應用或不予提供應用檔案之法源及其情形。 二、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不僅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尚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爰參照機關檔案作業手冊第 二十一章「應用」相關規定爰予修正,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