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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本點未修正。 附件二修正說明: 為便利檔案應用申請人不同繳費方式,將電匯本署專戶帳號訂定於附件二「檔案應用 審核表」之「注意事項與收費標準」內,俾供檔案應用申請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