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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將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作業流程圖訂明於本須知,俾利民眾檢閱。

附件六修正說明:
一、將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流程圖」訂明於「檔案開放應用須知」內,俾利
    民眾檢閱。
二、標題修訂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受理民眾檔案申請應用流程圖」。
三、業務承辦單位將所檢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處所後,除通知資訊室為資安維護外,
    並新增「應通知政風人員或法警協助維護檔案安全。」
四、配合應用須知增訂第八點第二項規定,增列「本署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或代理
    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相關流程。
五、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歸還檢調檔案後,新增「檔案管理單位應檢查檔案
    有無缺漏頁始入庫保管」字句,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