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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一、「檔案管理局」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更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
二、配合第十一點修正新增附件三「檔案應用簽收單」,原附件三之「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修訂為附件四。

附件四修正說明:
配合第八點及第十一點文字修正新增附件三「檔案應用簽收單」,原附件三之「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修訂為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