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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一、為確保傳譯正確性,避免發生誤譯情形,爰參酌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百十一條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有關檢察官得選任數人充任通譯之規定,於第一
    項明定檢察官辦理案情繁雜之案件,得選任二名以上之通譯分任主譯及輔譯。
二、為確保傳譯之正確性,於第二項明定主譯傳譯時,輔譯應始終在庭,並專注留意
    主譯傳譯之正確性。